所谓指定货是指由国外买家指定货代,由该货代负责帮其安排货物运输。通常指FOB,EXW等运费到付的货物(即运费由国外买家承担的货物)。指定货的操作流程 首先,是由买家指定的货代(以下简称国外代理)发邮负责集装箱拖车件或者通过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其国内的公司或者合作方,告知shipper的联系信息。 其次,国内货代收到shipper的联系信息后,联系shipper询问货物状态,并发送邮件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国外代理。如货物已好,可将预计出运的信息告知对方并询问是否可以安排出运事宜。如使用的国外代理的订舱约号,集装箱拖车电话还要向其索要订舱约号,好提交给船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指定货是听收货人的指令,而不是听发货人的,当发货人有任何不符合常规的要求,都必须告知国外代理,在得到国外代理许可后方可安排,否则一律不能接受发货人的要求。尤其是当你第一次操作该发货人的货物的时候,更应该注意。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货物装船出运后,在提单出具以后,需要向国外代理询问handlingcharge是多少,然后连MBL,HBL,PSS(profitshareshe负责集装箱拖车et),以及其他清关单证(如代理问你要的情况下)发送给国外代理。外,由于同一个国家可能有多个合作的代理,切勿将不同代理之间的货物弄混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尴尬。而如果自己公司在该国有自己的分公司,也不可将分公司信息透露给国外代理,这样会让国外代理感觉你是和他在竞争,影响了今后的合作。指定货会有何种风险由于货代出具给发货人的提单是HBL(货代提单)而不是MBL(船公司提单),而HBL并不能真正达到控制货权的目的,因此会造成国外代理“无单放货”,即国外代理在无HB集装箱拖车电话L的情况下,凭借其拥有MBL从船公司处提取货物后放给收货人,造成发货人货款两空的局面。当然现在无单放货的情况已经极少了。但当出口商与进口商初次合作时,仍需注意此问题。应尽量催促收货人尽早支付货款。
有出口权的企业/工厂才有单证,单证报关需要提供一整套的报关资料给货代/报关行。国家激励出口,对有出口权的企业进行退税所以,单证报关的企业主要是可以申请退税具体退多少取决于货物对应的国家政策。买单报关负责集装箱拖车指的是没有出口权的企业,借助他人的单证进行报关,所以买单报关不需要提供单证当然,也不享有退税的权利。CIF需要提供:货物品名/柜型/数量/重量/装货地址/起运港/买单or单证,还有目的港DDU/DDP则需要根据客户具体的要求,在CIF信息的基础上,可能需要提供货值/目的地详细地址/收货人信集装箱拖车电话息等。当货代接收到以上信息时会给发货人(客户)报价确认报价后接单,一般需要客户提供:装箱单/提供录舱单给客户填写信息与客户确认无误后(包括装箱单信息/船期等) 以CIF为例: 货代向船公司订舱安排拖车(列明柜号、车牌号、司机及联系电话)等船公司下发SO(订舱单/提箱单) 将提箱单给拖车司机,司机拿着提箱单去堆场打单,打单之后,会拿到一份“设备交接单”(一式多联)和一个铅封司机拿着资料去指定的堆场提空柜,接着到工厂装柜,工厂装好货之后,用铅封把箱子封上(一般会拍照取证)再将封好的货柜拉回码头。
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元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 CFR NEW DELHI BY AIR负责集装箱拖车,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 “CNF NEW 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 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后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集装箱拖车电话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 NEW 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 NEW DELH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照UCP600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后来出口方不得不同意对方降价20%的要求作为问题的最后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