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出口权的企业/工厂才有单证,单证报关需要提供一整套的报关资料给货代/报关行。国家激励出口,对有出口权的企业进行退税所以,单证报关的企业主要是可以申请退税具体退多少取决于货物对应的国家政策。买单报关负责国际货运指的是没有出口权的企业,借助他人的单证进行报关,所以买单报关不需要提供单证当然,也不享有退税的权利。CIF需要提供:货物品名/柜型/数量/重量/装货地址/起运港/买单or单证,还有目的港DDU/DDP则需要根据客户具体的要求,在CIF信息的基础上,可能需要提供货值/目的地详细地址/收货人信国际货运电话息等。当货代接收到以上信息时会给发货人(客户)报价确认报价后接单,一般需要客户提供:装箱单/提供录舱单给客户填写信息与客户确认无误后(包括装箱单信息/船期等) 以CIF为例: 货代向船公司订舱安排拖车(列明柜号、车牌号、司机及联系电话)等船公司下发SO(订舱单/提箱单) 将提箱单给拖车司机,司机拿着提箱单去堆场打单,打单之后,会拿到一份“设备交接单”(一式多联)和一个铅封司机拿着资料去指定的堆场提空柜,接着到工厂装柜,工厂装好货之后,用铅封把箱子封上(一般会拍照取证)再将封好的货柜拉回码头。
卖方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因为在许多国家里,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负责国际货运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就象空运提单一样,收货人只要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即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都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所以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为:TOORDER这样的空白抬头的提单,由此来控制和掌握货权。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记得记名提单的不可转让,还要记住“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这一至关重要的一点!概念国际货运电话一定要记得全面,才不会给工作带来差错和损失所以,你们这种只收30%货款,且后T/T70%的收款方式,如果做成指定收货人提单,即记名提单的话,客户如果信誉不好,不付款,你们将有可能遭遇款、货两空的境地。当然,如果你们对客户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则另当别论另附:“指示提单”相对安全,特别是对于收货方见提单后付尾款的情况比较适用
处于舱位与重量的平衡考虑。每条集装箱船都有一定的舱位和重量限制,但具体在某条航线上,舱位和重量并不总是刚刚好平衡用完的。矛盾往往发生在出重货比较集中的华北地区,船舶的重量已经到了,舱位还少很多负责国际货运,为了弥补这种舱位损失,船公司往往采取加价策略,即货重超过多少吨后加收额外的运费。也有船公司不是用自己船,而是买其他船公司的舱位来运输的,对重量的限制会更加严格,因为船公司之间的舱位买卖一都是按照1TEU=14TONS或者16TONS的标准来计算的,超过重量的不给上船。在国际货运电话爆舱时期,根据航线热度不同,船公司对每个箱型的限重都会相应下调。订舱时,最晚出货时就要向货代询问关于船公司的限重问题。如果没有确认而货物又是重货的话就有风险,有些船公司超重后,不会有任何沟通余地,直接让发货人拖货、出港、掏货 然后重新过磅。这些费用就不好控制了。
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元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 CFR NEW DELHI BY AIR负责国际货运,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 “CNF NEW 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 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后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国际货运电话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 NEW 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 NEW DELH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照UCP600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后来出口方不得不同意对方降价20%的要求作为问题的最后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