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做过到美国DDP到门的,都知道美国清关有Bond费用。美国BOND 清关是怎么回事?STB是什么费用? 美国BOND清关详解 Bond是美国进口商需要向海关购买的一种保证金。进口商因某些原因而产生罚款时,美国海关就负责海运报价可以在Bond里面扣钱。因此,所有进口到美国的货物都需要购买Bond,即向美国海关缴纳一定的费用作为保证金。 一、Bond一般分成两类: 1、年度BONDAnnual Bond系统里面叫Continuous Bond。每年只需购买一次,适用于一年内经常进口货物的进口商。 2、单独的BONDSingle Bond或ISFBond系统里面叫Single Transaction。这个就是所谓的STB,STB是Single Transaction Bond的简称。二、到美国成交方式DDP到门,通常有两种清关方式。 1、以美国收货人/consignee的名义清关。这种清关方式,由美国收货人/consignee提供POA(即Power Of Attorney委托书)给货代的美国代理,同时需要用美国收货人/consignee的Bond。 2、以发货人/Shipper的名义清关。这种清关方式,由Shipper提供POA(即Power Of Attorney委托书)给货代,货代再转给其美国代理,由美国代理帮发货人/Shipper在美国办理进口商海关登记号(Importer Record of No.)。同时需要Shipper 购买Bond。Shipper 只能购买年Bond,不能购买单次Bond。 两种清关方海运报价公司式都要注意: 1、以上两种清关方式,无论用哪一种,都必须用美国收货人/consignee的税号Tax ID ( 也叫做IRS No.)来清关,美国收货人/consignee必须提供税号Tax ID才能清关。 2、IRS No.即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No.,美国收货人在美国国税局登记的一个纳税识别号。 3、没有Bond,在美国是清不了关的。 4、没有Tax ID,在美国也是清不了关的。
卖方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因为在许多国家里,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负责海运报价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就象空运提单一样,收货人只要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即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都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所以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为:TOORDER这样的空白抬头的提单,由此来控制和掌握货权。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记得记名提单的不可转让,还要记住“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这一至关重要的一点!概念海运报价公司一定要记得全面,才不会给工作带来差错和损失所以,你们这种只收30%货款,且后T/T70%的收款方式,如果做成指定收货人提单,即记名提单的话,客户如果信誉不好,不付款,你们将有可能遭遇款、货两空的境地。当然,如果你们对客户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则另当别论另附:“指示提单”相对安全,特别是对于收货方见提单后付尾款的情况比较适用
根据是否可以享受特定的关税减免优惠,可分为优惠原产地证和非优惠原产地证1)优惠原产地证主要用于享受进口国关税减免等优惠待遇2)非优惠原产地证没有关税减免等优惠待遇,非优惠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的主负责海运报价要用途是征收关税的依据、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等方面,我国主要针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3)优惠原产地证又分为普惠制产地证(FORM A,面对39个发达国海运报价公司家,美国除外)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如FORM B、FORM E、FORM P等)。 总之,非优惠原产地证和优惠原产地证的主要区别就是能不能享受关税减免优惠。非优惠原产地证与优惠原产地证的主要用途不同。
啥是滞期费、速遣费?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大宗散货实际卸货时间(Laytime)一般自船舶提交“装卸准备通知书”(N.O.R)后12个或24个小时起算,直至卸货后水尺测量完毕(Final Draft Survey)为止。运输合同对装负责海运报价卸时间进行规定,如果Laytime终点晚于合同约定卸货时间则产生滞期费(Demurrage),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将货物全部卸载完毕,致使船舶继续在港内停泊,使船东增加在港费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损失,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如果Laytime终点早滞期费、速遣费与海关有啥关系?根据总署令〔2013〕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及相海运报价公司关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滞期费、速遣费本质属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如果符合海关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标准,则应考虑申报纳税的问题。
货物装船出运后,在提单出具以后,需要向国外代理询问handlingcharge是多少,然后连MBL,HBL,PSS(profitshareshe负责海运报价et),以及其他清关单证(如代理问你要的情况下)发送给国外代理。外,由于同一个国家可能有多个合作的代理,切勿将不同代理之间的货物弄混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尴尬。而如果自己公司在该国有自己的分公司,也不可将分公司信息透露给国外代理,这样会让国外代理感觉你是和他在竞争,影响了今后的合作。指定货会有何种风险由于货代出具给发货人的提单是HBL(货代提单)而不是MBL(船公司提单),而HBL并不能真正达到控制货权的目的,因此会造成国外代理“无单放货”,即国外代理在无HB海运报价公司L的情况下,凭借其拥有MBL从船公司处提取货物后放给收货人,造成发货人货款两空的局面。当然现在无单放货的情况已经极少了。但当出口商与进口商初次合作时,仍需注意此问题。应尽量催促收货人尽早支付货款。
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元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 CFR NEW DELHI BY AIR负责海运报价,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 “CNF NEW 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 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后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海运报价公司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 NEW 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 NEW DELH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照UCP600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后来出口方不得不同意对方降价20%的要求作为问题的最后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