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舱位与重量的平衡考虑。每条集装箱船都有一定的舱位和重量限制,但具体在某条航线上,舱位和重量并不总是刚刚好平衡用完的。矛盾往往发生在出重货比较集中的华北地区,船舶的重量已经到了,舱位还少很多诚信美国专线,为了弥补这种舱位损失,船公司往往采取加价策略,即货重超过多少吨后加收额外的运费。也有船公司不是用自己船,而是买其他船公司的舱位来运输的,对重量的限制会更加严格,因为船公司之间的舱位买卖一都是按照1TEU=14TONS或者16TONS的标准来计算的,超过重量的不给上船。在美国专线电话爆舱时期,根据航线热度不同,船公司对每个箱型的限重都会相应下调。订舱时,最晚出货时就要向货代询问关于船公司的限重问题。如果没有确认而货物又是重货的话就有风险,有些船公司超重后,不会有任何沟通余地,直接让发货人拖货、出港、掏货 然后重新过磅。这些费用就不好控制了。
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元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 CFR NEW DELHI BY AIR诚信美国专线,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 “CNF NEW 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 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后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美国专线电话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 NEW 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 NEW DELH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照UCP600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后来出口方不得不同意对方降价20%的要求作为问题的最后解决办法。
有出口权的企业/工厂才有单证,单证报关需要提供一整套的报关资料给货代/报关行。国家激励出口,对有出口权的企业进行退税所以,单证报关的企业主要是可以申请退税具体退多少取决于货物对应的国家政策。买单报关诚信美国专线指的是没有出口权的企业,借助他人的单证进行报关,所以买单报关不需要提供单证当然,也不享有退税的权利。CIF需要提供:货物品名/柜型/数量/重量/装货地址/起运港/买单or单证,还有目的港DDU/DDP则需要根据客户具体的要求,在CIF信息的基础上,可能需要提供货值/目的地详细地址/收货人信美国专线电话息等。当货代接收到以上信息时会给发货人(客户)报价确认报价后接单,一般需要客户提供:装箱单/提供录舱单给客户填写信息与客户确认无误后(包括装箱单信息/船期等) 以CIF为例: 货代向船公司订舱安排拖车(列明柜号、车牌号、司机及联系电话)等船公司下发SO(订舱单/提箱单) 将提箱单给拖车司机,司机拿着提箱单去堆场打单,打单之后,会拿到一份“设备交接单”(一式多联)和一个铅封司机拿着资料去指定的堆场提空柜,接着到工厂装柜,工厂装好货之后,用铅封把箱子封上(一般会拍照取证)再将封好的货柜拉回码头。
货物装船出运后,在提单出具以后,需要向国外代理询问handlingcharge是多少,然后连MBL,HBL,PSS(profitshareshe诚信美国专线et),以及其他清关单证(如代理问你要的情况下)发送给国外代理。外,由于同一个国家可能有多个合作的代理,切勿将不同代理之间的货物弄混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尴尬。而如果自己公司在该国有自己的分公司,也不可将分公司信息透露给国外代理,这样会让国外代理感觉你是和他在竞争,影响了今后的合作。指定货会有何种风险由于货代出具给发货人的提单是HBL(货代提单)而不是MBL(船公司提单),而HBL并不能真正达到控制货权的目的,因此会造成国外代理“无单放货”,即国外代理在无HB美国专线电话L的情况下,凭借其拥有MBL从船公司处提取货物后放给收货人,造成发货人货款两空的局面。当然现在无单放货的情况已经极少了。但当出口商与进口商初次合作时,仍需注意此问题。应尽量催促收货人尽早支付货款。
一、争取与其他的支付方式结合使用。比如要求买方在出货前预先电汇一定比例的货款,以分散风险; 二、严格审查进口商诚信美国专线的资信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付款记录等,以核定其信用额度,决定合同金额的大小;三、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四、如果货物金额太大,可要求分批交货; 五、要求将航美国专线电话空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开证行/偿付行指示”;六、严格认真地根据信用证制作单据,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在单据方面不给对方造成任何的可乘之机。并要求议付行予以密切配合,在开证行/偿付行有变故时,要与对方据理力争,严格按照UCP600及其它有关国际惯例办事,维护我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