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运成本里,除了海运费,关于“箱”的一系列费用也占据不小比例,不可低估。围绕“箱”产生的费用都有哪些呢?落箱费当箱子进港时,码头还未开放收箱,不能进港。车队不能把这个箱子一直装在集卡上,还有其他负责海运报价的箱子要拖,所以就会找个地方把箱子落下来,等港区开港了再拖进去。这时就会产生落箱费。 预提箱费 预提箱通常是在特殊情况下需在正常提箱日期前先提箱,以便获得箱号,填写舱单或其他资料。这时候产生的费用,就叫做预提箱费。与落箱的区别1.作用范围: 预提箱通常用在出往美国线的货物上。海运报价公司落箱费是在出口中所产生的一个费用。2.作用原因: 预提箱费是因为有AMS(反恐附加费),受到AMS截止日的限制,装柜工作可能正好在AMS截止日后,但是AMS发送舱单的时候却需要提供箱号。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先提箱,放在堆场里面。 落箱费是当箱子要进港的时候,由于港区或是船公司的某些原因,导致港区还没有开始箱,还没有开港.车队的人会找个地方把箱子落下来,等港区开港了再拖进去所产生的费用。
卖方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因为在许多国家里,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负责海运报价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就象空运提单一样,收货人只要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即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都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所以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为:TOORDER这样的空白抬头的提单,由此来控制和掌握货权。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记得记名提单的不可转让,还要记住“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这一至关重要的一点!概念海运报价公司一定要记得全面,才不会给工作带来差错和损失所以,你们这种只收30%货款,且后T/T70%的收款方式,如果做成指定收货人提单,即记名提单的话,客户如果信誉不好,不付款,你们将有可能遭遇款、货两空的境地。当然,如果你们对客户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则另当别论另附:“指示提单”相对安全,特别是对于收货方见提单后付尾款的情况比较适用
(1)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负责海运报价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例如,背书是否连续?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承运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提单项下货物提存,解除对货物的责任(2)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费用较低,海运报价公司律师费也较低。国外应当也有此种程序,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3)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
根据是否可以享受特定的关税减免优惠,可分为优惠原产地证和非优惠原产地证1)优惠原产地证主要用于享受进口国关税减免等优惠待遇2)非优惠原产地证没有关税减免等优惠待遇,非优惠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的主负责海运报价要用途是征收关税的依据、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等方面,我国主要针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3)优惠原产地证又分为普惠制产地证(FORM A,面对39个发达国海运报价公司家,美国除外)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如FORM B、FORM E、FORM P等)。 总之,非优惠原产地证和优惠原产地证的主要区别就是能不能享受关税减免优惠。非优惠原产地证与优惠原产地证的主要用途不同。
亚马逊FBA是啥? FBA是Fulfillment by Amazon的简称,“由亚马逊完成”即由亚马逊仓库提供的代发货业务。FBA有点类负责海运报价似于京东,无论是京东自营的、还是非京东自营的,都由京东物流发货。比如:有很多中国的卖家都在亚马逊上申请账号,然后通过亚马逊这个平台把东西卖给国外的消费者,类似于在淘宝上开店,做网商,只不过在淘宝上卖货基本都是卖给国内消费者国外买家下单后,如果在中国发货,时效性会非常差,可能买家一个多星期都收不到货。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可能利用亚马逊提供的FBA服务,根据销售海运报价公司预测预先把货物通过海运、空运或国际快递等方式,较大批量地运到国外,进入亚马逊的FBA仓库,这样的话,国外买家下单,就可以直接从FBA仓库发货,美国的买家下单后,货物直接从美国的FBA仓库发货,这样相当于国内的快递,物流时效和质量得到了保障。亚马逊目前主要有三大主营业务: Media——亚马逊广告,主要是自己的Vendors产品的销售提成FBA——出租网店+卖流量+分仓租赁+代包装代发货+代收货款。 Amazon web services——包括S3DBAQ等产品,可以理解为IDC+CDN加速+个性化建站。
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元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 CFR NEW DELHI BY AIR负责海运报价,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 “CNF NEW 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 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后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海运报价公司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 NEW 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 NEW DELH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照UCP600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后来出口方不得不同意对方降价20%的要求作为问题的最后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