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各位承运人在遇到化工品等危品运输时,都会问代理有没有MSDS,只有看了MSDS后,决定是否接受托运。那么这个负责货运代理MSDS厉害了,竟然能决定这个货要不要接,他到底有何特殊之处?和空运鉴定有关联么? MSDS? 是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的字母缩写,即化学品安全说明书,亦可译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是化学品生产商和进口商用来阐明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如PH值,闪点,易燃度,反应活性等)以及对使用者的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产生的危害的一份文件。在欧洲国家,MSDS也被称为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 SDS(Safety Data sheet)。 然而美国、加拿大,澳洲以及亚洲许多货运代理公司国家则采用MSDS术语MSDS是化学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按法律要求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化学品特征的一份综合性法律文件。它提供化学品的理化参数、燃爆性能、对健康的危害、安全使用贮存、泄漏处置、急救措施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十六项内容。
集装箱的“身份证”!你都认识它负责货运代理们吗?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标记有必备标记和自选标记两类,每一类标记中又分识别标记和作业标记。具体来说,集装箱上有箱主代号;箱号或顺序号、核对号;集装箱尺寸及类型代号。一.必备标记1.识别标记。它包括箱主代号,设备识别代号、顺序号及核对数字组成。(1)箱主代号(Owner Code)。是集装箱所有人向国际集装箱局登记注册的三个大写的拉丁文字母表示,比如马士基集团自有箱的箱主代号之一是“MSK”(2)设备识别代号。是紧接着箱主代号的第四位字母,用以表示集装箱的类货运代理公司型,最常见的是“U”,用于表示所有常规的集装箱。另外“J”表示带有可拆卸的集装箱,“Z”表示集装箱的拖车和底盘车。(3)顺序号,又称“箱号”或“箱体注册码”(Registration Code),由6位阿拉伯字母组成。如有效数字不是6位时,则在有效数字前用 “0” 补足6位以区别于同一箱主的集装箱,如 “053842”。(4)核对数字。又称“校验码”(Check Digit),核对数字是用来验证箱主代号和顺序号记录是否准确的依据,经计算机处理所得。它位于顺序号后,以一位阿拉伯数字加一方框表示。
MSDS是一份传递化学品危害信息的重要文件。它简要说明了一种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性并提供安全搬运、贮存和负责货运代理使用该化学品的信息。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等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并实行MSDS制度。根据这些国家的化学品管理法规,有害化学品的生产厂家在销售、运输或出口其产品时,通常要同时提供一份其产品的安全数据说明书。目前,对于MSDS(SDS)国外要求已经扩大到几乎所有化学品,在这点上出口货运代理公司到发达国家的化学品现在基本都要求有MSDS(SDS)才能顺利报关。且一些国外采购商会要求提供物品的MSDS(SDS),国内有些外企或合资企业采购也会提出这方面要求。
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元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 CFR NEW DELHI BY AIR负责货运代理,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 “CNF NEW 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 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后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货运代理公司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 NEW 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 NEW DELH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照UCP600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后来出口方不得不同意对方降价20%的要求作为问题的最后解决办法。
1、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货运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负责货运代理单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例如,背书是否连续?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承运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提单项下的货物提存,解除对货物的责任。2、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货运代理公司序的法律费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3、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